法制网讯 记者郭宏鹏 通讯员黄婷 小学生被同学推倒致骨折,学校和实施推倒行为的同学及其监护人被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监护人责任纠纷,判决廖某夫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赔偿款86711元,驳回张某要求该小学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3月2日上午,张某与廖小某共同在所在班级上体育课。课堂上,任课老师对上课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在体育课即将结束时,所有同学在老师的指挥下集合。张某不小心踩到了廖小某的脚,廖小某因此推了张某一把,导致张某倒地受伤。后廖小某将张某扶起并扶到任课老师处,任课老师当即与廖小某一起将张某送到校门卫室,待告知班主任并分别通知双方家长后,立即将张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某伤势情况为右锁骨骨折。张某为此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696.75元。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6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廖小某在被张某不小踩到脚后,不但没有采取包容的做法,反而将其推倒致伤,因此廖小某存在侵害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廖小某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廖某夫妇承担。但张某在学校操场这一公共场所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小心踩到廖小某从而引发了整个事件,故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损失。
虽然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为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责任,但本案中,该小学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体育课上老师也未脱岗,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方式,因此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无需担责。据此,法院依法认定本案中,张某各项损失为10.33万元(包括残疾赔偿金87492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依法判定张某自行承担损失的20%,廖某夫妇承担损失的80%,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