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背景
山东青岛胶州一名考生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事件曝光后,篡改者先是道歉后又联系相关学校为该考生进行补录手续,但仍被警方提请批捕。随后,山东菏泽单县又曝出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一名同学因嫉妒其他同学高考分数比自己高,恶意篡改了四名同学高考志愿。高考志愿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如此重要的人生选择被恶意篡改,篡改者是否应当担责,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侵犯了他人受教育权
近几年,考生志愿被恶意篡改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个别考生为了排除竞争、嫉妒他人分数高而篡改其他同学的志愿,有的则是因为一些高职院校招生工作人员、高中教师为了争夺生源、拿回扣,批量修改多人志愿。而被篡改志愿的学生不仅可能与自己心仪的学校和专业无缘,也可能改变了一生的职业发展方向。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不仅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保障公民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剥夺了他人对所接受教育的渠道之自主选择权利,侵害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行为,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篡改同学的高考志愿系恶意违法行为,且造成同学未通过正常招录程序被报考大学录取的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情形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因此,被篡改志愿者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可以考虑被篡改志愿者为维权付出的成本,以及若参加复读所支付的学费、生活费等必要支出。
篡改者被追刑责已有先例
山东青岛胶州和菏泽单县的涉事篡改者,已分别被当地警方采取逮捕和拘留措施,事件已经从民事侵权演化到涉嫌刑事犯罪。据报道,青岛胶州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学生,是被警方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提请的逮捕。而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法律有明文规定构成犯罪的才能定罪处刑,依据现行刑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应当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或者“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他人个人信息罪”。到底“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应当构成何罪呢?
在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名涉案教师,分别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八个月不等。2013年,河北一名文化传播公司员工,利用帮助某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考生信息和登录密码,篡改了5名考生高考志愿,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山东一名招考工作人员,利用招生宣传期间获取的高中毕业生信息,猜测账户名及密码后,篡改9名考生志愿,被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