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教育局、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每个学校都在各个班级发展若干“治安小信息员”,举报校园暴力、侵财犯罪、手机网络淫秽传播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以进一步保障学生的安全。此举引来不少非议,更有媒体以“别把中小学生培养成猥琐的告密者”为题,对此进行了评论。
平心而论,对于昆明市有关部门的这个做法,笔者并不赞成。打击校园犯罪,是公安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在中小学生中培养什么“治安信息员”,既危害到他们自身的人身安全,也给他们带来了过大的精神压力,不利于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舆论对此加以商讨是很有必要的,也希望昆明市有关部门能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及时调整不妥的做法。
然而,真理如果往前多走一步,也有可能变成谬误。如果认为鼓励孩子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就是把他们“培养成猥琐的告密者”,就实在有些大谬不然。由于这涉及到我们的教育理念问题,涉及到价值标准评判问题,笔者以为很有必要加以澄清。
问题的出现首先来自一个概念偷换,就是把“举报”直接偷换成了“告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告密”是对他人的隐私行为或者是对他人不愿公之于众的思想进行告发。一般来说,多数人都认为这种“告密”行为是不光彩的、“猥琐”的,甚至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则全然不同,它是维护社会正义原则的“义举”,更是积极与破坏社会正义的行为斗争的“勇举”,可以称得上是“见义勇为”。
培养孩子们具有鲜明的是非观、强烈的正义感,培养他们具有与错误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勇气,是我们教育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由于青少年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自我保护能力欠缺,强制性地要求他们“见义勇为”是不妥当的,甚至是“不人道”的。然而,由此走到另一个极端,把本该受到褒扬的“见义勇为”说成是“告密”,说成是“猥琐”,那就颠倒了是非,颠倒了黑白,混淆了应该坚持的价值标准,进而给我们的教育工作者乃至心智尚不成熟的广大青少年,带来思想认识上的混乱,那就更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