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劝酒导致饮酒人受伤或死亡,有过错的劝酒人需承担民事责任。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出现了此种类型的案例。并且多数判决要求劝酒人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劝酒人已经最大程度上尽到注意义务。
在所有这种类型的民事纠纷中,有70%是涉及生命权,也就是被劝酒人因饮酒过度而发生各种意外并导致死亡,剩余12%则是涉及身体权——受害人发生其他不致命的伤残。
有过错的一般劝酒人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从民事侵权的一般法理来看,我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解劝酒人的民事责任:
首先,劝酒引发的人员伤亡是一般侵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无酒后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故其不属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范畴。只要具备了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过错的共饮人、劝酒人及组织者就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其次,劝酒人承担的是提醒、劝解、照顾和注意义务。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
最后,从法律责任的分担来看,劝酒人通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一点似乎也是清晰明确的。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需负担主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劝酒人和共饮人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举个真实案例:
廖定邦等诉廖定强等生命权纠纷案(2014)永法民初字第04429号
廖定强、廖聪辉、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系工友关系,其中廖定强与廖聪辉还系叔侄关系。2013年12月14日晚受害人廖聪辉与上述工友在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一家火锅店吃饭。席间共同饮酒。吃饭结束后,周维英、谢灿平、陈贞菊、牟友红先行离开,廖聪辉在廖定强结账时骑摩托车离开。同日20时30分许,廖聪辉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义务。本案中,廖聪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与受害人廖聪辉同桌饮酒的五被告,虽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但作为共饮者在廖聪辉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五被告对廖聪辉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此外,被告廖定强是本次酒席的宴请人,同时也是廖聪辉的长辈,所以其对廖聪辉的人身安全负有较其他共同饮酒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对廖聪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比其他同饮者较多的责任。
恶意劝酒人需要承担更重的民事责任
现有案例中尚未出现针对恶意劝酒民事责任的判例。其实从法理上看,当事人有明显恶意劝酒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伤亡的情形无疑需要承当更重的民事责任。
从实践来看,恶意劝酒需要面临证明难题——原告方很难举证证明。
不过从目前网络流行的六斤哥、七斤哥、八斤哥喝酒的视频来看,周围微观的共饮人很难说没有恶意劝酒的故意。(没有看过可以去看相关视频)
许多共饮人使用了戏谑、激将和调侃的语词,比如“行不行啊你?!”“不行别喝啊!”“喝不完不丢人!”,若视频中饮酒的主人公真发生意外,那么这些流传出来的视频就会成为恶意劝酒的最好证据。俗话说得好,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劝酒还可能引发各种刑事血案
首先,因为“劝酒”发生口角进而斗殴并造成人生伤亡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这占到所有因“劝酒”而引发刑事血案总数的81%。具体来看,罪名又主要分布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类型之中。因为劝酒导致口角而形成的故意杀人案件占总数的9%。
其次,因为“劝酒”而引发的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犯罪也占到总数的16%。
最后,“劝酒”还可能“劝”出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已有数起犯罪人因为朋友劝酒无法拒绝,最终醉酒后驾车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案例。
总之,在酒桌这个自古以来的战场,更应该多一些现代人的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