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主直白地说就是“多数决”,按照法定和约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实现“少数服从多数”,当然也要切实倾听少数人的意见,以避免形成“多数人暴政”的局面。就如某小区居民甲不堪麻将之扰,发起票决,结果除甲外,余皆赞同搓麻。公元前399年,雅典的一个由500人组成的人民法庭最终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恰好是个真理并非“越辩越明”的有力例证。
2.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不是调解院,更不是矛盾纠纷批发、分理中心,如果法院过分强调调解的价值和作用,不啻于是拱手出让阵地,也隐含着司法审判难以满足社会需求的现状和尴尬。有一种“零判决”的声音无疑是法院的耻辱,而不是荣耀。司法ADR未必要附设于法院之内,否则,难免尾大不掉、骑虎难下。
3.什么是司法活动的规律?可谓聚讼纷纭、“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但一般地讲,司法活动的规律具有以下特性:独立性、公正性、真实性、消极性、专业性。我们的审判管理中存在着与司法活动规律不符的情形,如预设均衡结案率、调解率,过份强调审限和结案数量、结案率等等。
4.对标榜称要建立“道德档案”的人,我们一定要察其言,观其行。在这偶像的黄昏,欲图祭起“道德”的大旗似乎为时已晚,我们无须纠结于人性的善与恶,只不过亟需建立民主与法治的治理制度,并使之落到实处。
5.在人生的里程中,我们往往被教导要低调、谦卑,“夹着尾巴做人”。其实耳闻目睹的多了,慢慢就明白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低调、谦卑就能出人头地,八面玲珑,而是在于你有无足够的金钱、显赫的权势、坚硬的后台。当然了,你也可以选择随波逐流、无欲无求、得过且过,但这并不容易,正应了那句话“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6.我们习惯于精英崇拜,尤其是当面对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精英,我们往往不惜顶礼膜拜,山呼“万岁”,奉之如神。但精英似乎早已渐行渐远,不屑与芸芸大众为伍,甚至公然反叛其所曾赖以生存过的群体,毅然决然地去追寻所谓更利于实现其自身价值与梦想的光荣地。政治别于生活如斯!
7.这些年,我们的法院深陷数字比率的泥淖难以自拔,典型的有人代会上的代表满意率、诉讼案件的收结案率、调解撤诉率、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均衡结案率等等,不一而足。这似乎沦为法院系统的数字GDP崇拜。其实,要消除数字崇拜,需要切实尊重司法规律和司法独立,让法官像医生一样,真正以其职业精神办好案件。
8.巴金的《随想录》据他说是本讲真话的书,其实历朝历代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民百姓,能够讲真话、实话是大不易的,弄不好是会砍头的。说真话是需要有勇气和责任担当的,真话有一针见血的功效,尽管有时会让听者难受、愤怒,甚至害怕,但只要敢讲真话、勇于直面现实,就会有解决问题、革除积弊的希望。
9.法院改革应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破冰之旅,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亟待增进职业认同感和尊荣感,“攘外必先安内”,法院改革当从法院内部改革肇始,袪除法院行政化、官僚化管理应是当务之急。法官作为法院这一法律帝国的王侯理应成为法院的“主人”,而非“附庸”和被管理的对象。
10.法律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总指望把一些符合“常情、常理、常性”的东西都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之中,依靠法的强制力来保障使之“正常”。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需要到“本土资源”中去寻找那些丢失的崇高美好甚至平淡如水却是正直善良的品格。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指望法律能解决子女“常回家看看”父母的问题,无异于望梅止渴,也是一种纸上谈兵,“站着说话不腰疼”。道德回归并有效解决重大民生问题才是切中肯綮的治本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