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 刘万春、张满洋、记者周再奔报道:“要想富,盗古墓,一夜变成爆发户。” 4月5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被告人杨某等四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余三被告人张某、谢某、廖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了解,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杨某、张某、谢某和廖某听闻有人在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温汤村张坊组后山上盗墓,于是四人赶往张坊抓盗墓贼,但并没有抓到。
次日上午,杨某和廖某在一杨姓村民的带领下,找到了清代光绪年间墓主人杨某墓穴的位置。当天下午,张某、廖某带着铲子、锄头等工具与杨某到张坊组后山上盗挖古墓。期间,谢某送来了矿泉水和食物,并帮忙盗墓,中途因有事离开。此次,四人在杨某墓穴中盗得一个瓷碗和一块浅绿色圆形石环。
在盗挖古墓的第二天下午,张某、谢某和廖某再次来到张坊组后山盗挖另一座清代光绪年间的墓穴,墓主人为乐氏老儒人。期间,杨某送来矿泉水和零食,并帮忙盗墓,中途因有事离开。此次,四人在乐氏墓穴盗得一个瓷碗、一根发簪和一枚圆形玉石。盗来的物品均由廖某保管。
经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被盗墓葬年代为清代光绪年间所立,属于古墓葬范围;经江西省文化厅文物鉴定组鉴定,被盗随葬品年代为清代,均为一般文物。案发后,四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杨某因犯盗窃罪,曾于2001年6月21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曾于2012年1月1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张某、谢某、廖某两次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杨某、张某、谢某、廖某犯罪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杨某、张某、谢某、廖某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杨某、张某、谢某、廖某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杨某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